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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健身运动科学学会培训基地工作指南
时间:2016/2/16 18:45:26
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健身教练人才培训基地建设与管理,满足健身消费市场的发展需求,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本指南。 第二条 培训基地是指经中国健身运动科学学会授权,从事健身教练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的专门机构。 第三条中国健身运动科学学会对培训基地进行授权管理。 第四条 申请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: 1.具有独立法人资格; 2.具备满足培训工作需要的场地、设备、设施和专职人员; 3.具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持续开展业务的能力; 第五条 申请培训基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: 1.《中国健身运动科学学会培训基地申请表》; 2.申报机构基础建设情况报告书; 3.申报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; 4. 中国健身运动科学学会专业资质证书; 5.培训基地规章制度。 第六条 申报材料须内容详实,中国健身运动科学学会对申报机构进行资格审核。审核通过者在中国健身运动科学学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,公示期满无异议,由中国健身运动科学学会授予培训基地称号,颁发证书和牌匾。 第七条 培训基地享有以下权利: 1.在授权期限内以培训基地名义进行宣传; 2.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培训工作并取得相应的培训收益; 3.优先获得中国健身运动科学学会援助和培训信息; 4.优先承担中国健身运动科学学会组织的培训任务,共同开发培训市场。 第八条 培训基地承担以下义务: 1.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中国健身运动科学学会相关规定,严格内部管理,维护中国健身运动科学学会声誉; 2.承接中国健身运动科学学会交办的培训任务; 3.开发培训基地无形资产; 4.根据与中国健身运动科学学会签订的合作协议,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。 第九条 培训基地授权有效期为2年;授权期满并能履行协议者,可继续签署合作协议。被取消培训基地称号的机构,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。 第十条 培训基地负责认定参加培训人员的资格,采用中国健身运动科学学会审定的统一教材,选聘中国健身运动科学学会注册培训师进行培训与考核。 第十一条中国健身运动科学学会对培训基地进行年度评估,对培训基地开展的培训工作实施动态考核管理。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为非经营性组织,不得刻制印章,不得以培训基地名义对外签约和以任何理由将培训基地名称转借、转租、出让。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撤销其培训基地称号: 1.有虚假宣传、违规运作等行为,造成不良影响; 2.一年内未开展中国健身运动科学学会培训工作; 3.年审不合格; 4.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、损害中国健身运动科学学会声誉等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。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健身运动科学学会负责解释。 |